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这一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处置费用等,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规则的重塑,正在把风险从境外收货人转移至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行业格局随之生变。

01规则重塑:责任主体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海商法相比,核心变化体现在三点:
责任主体反转:由"收货人优先责任"转为"托运人原则责任";
责任触发细化: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等)后再拒提,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通知义务: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最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场景下,责任将直接落在托运人一方。
02"谁订舱谁负责":契约托运人成为核心责任主体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托运人"的法律内涵。根据规定,托运人分为: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人);
实际托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
在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责任。
这直接带来一个行业共识变化:
👉 "谁订舱,谁兜底"
常见业务场景对应如下:
- 外贸公司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
-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 货代承担
-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承担
尤其在FOB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第一责任人。
03弃货成本激增:不只是"亏货值",而是"全链条费用"
在新规则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将显著扩大:
滞港费(堆存费):按天累积,周期.........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这一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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