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大家都在讨论的跨境电商企业涉税口径,在我们看来,总体较充分展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的支持与鼓励
综合各方面信息,我们做些阐述
一、要点
店铺公司是纳税主体,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可统一出口主体申报
存量业务问题:
2025年9月底之前2%利润率核定征收
9月底之后4%利润率核定征收,2026年查账
境外费用可扣除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按应税所得率按照4%核定
二、详点
(一) 赛维模式和境内多店铺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1、如何确定纳税主体
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
在平台注册店铺的企业(以下简称店铺主体)为居民企业的
该企业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关于"如何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
店铺主体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的
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店铺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
或选择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
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店铺主体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成本的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
如果该企业(运营主体)能够准确核算
但店铺主体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的
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核算成本
并将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根据分摊成本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所得税
3、"如何处理存量业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
若发现店铺主体或运营主体存在
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的
原则上按照上述口径处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业务
可以按照以下口径处理:
若运营主体和店铺主体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
存量业务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2025年9月之前发生的业务,应税所得率按2%
2025年10-12月,应税所得率按4%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运营主体
(赛维模式下的利润主体)
统一核算并足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可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并还原至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的所得税
与分摊前相比,整体没有少缴税款的
可暂不进行追溯调整及重新申报
(二) 代理出口企业是否允许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2025年10月之后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可以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照4%确定
无法溯源是指代理出口企业没有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
纳税申.........
在我们看来,总体较充分展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的支持与鼓励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273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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