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专利申请过程中,很多申请人会认为收到驳回通知,就意味着专利申请无望,甚至要被迫放弃专利权益。但事实上,EPO的驳回通知并非"终局判决",申请人通过规范的上诉程序,是有机会让专利申请"起死回生"的。
这篇文章,小微给大家详细介绍欧洲专利上诉程序,助你在欧洲知识产权布局中化险为夷。
欧洲专利上诉程序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06条的规定,对EPO的某些决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1)对受理部、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2)未终结一方当事人法律程序的中间决定,仅可与终决定一并上诉;但允许单独上诉的除外。
哪些决定可以上诉
直接终止程序的决定:
例如审查部门的"正式驳回决定"、异议部门的"专利撤销决定"等,可以提出上诉。
中间决定:
程序中的某些决定,如审查部门在审查中作出的"拒绝某次权利要求修改"或"程序延期裁定"等,通常必须等到最终决定出来后才能一并上诉,除非特别允许单独上诉。
何时可以请求上诉
根据EPC第108条的规定:
· 上诉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决定通知后(如正式驳回决议书)2个月内,向EPO提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并缴纳上诉费。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支付上诉费之前,上诉通知书不被视为已提交;
· 上诉理由:收到决定通知后的4个月内,提交陈述支持上诉的相关理由的支持文件(supporting Grounds of Appeal)。
例.............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221806.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