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

【超级详细】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三)

接前两篇:

【超级详细】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文章

【超级详细】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文章

NO.9-进一步上诉至联邦法院

可以针对高级地区法院的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向德国联邦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德国联邦法院仅审查高级地区法院在案件中的法律评估,而不会进行事实调查。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522(1)条的有关规定,如果向德国联邦法院进一步上诉,需要得到高级地区法院的准许,准许条件为:法律问题具有根本意义;或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或确保统一裁定需要联邦法院的指导。未获得高级地区法院上诉准许的情况下,如果案件价值超过 2 万欧元也可以向德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进一步上诉必须在高级地区法院的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该法定期限不得延长。上诉人需向德国联邦法院提交上诉请求书,并在判决送达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上诉具体事项"。对法律问题的进一步上诉只能基于判决中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包括法律规范尚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例如法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了公开听证的原则,可以直接推定该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德国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与其他法院的诉讼程序相似,但只有一轮书面陈述(即上诉理由和答辩)。在听证会开始时,主审法官总结事实并根据法院事先的讨论给出案件的初步观点。然后是当事人陈述,法官可能会向当事人提问。通常会在同一天做出裁决,稍后会提供理由。

如果原判决中并未出现法律错误,或即使存在法律错误但基于其他理由而判决结果正确,德国联邦法院将驳回上诉。如果确实出现法律错误且原判决应被撤销的,德国联邦法院将根据原判决中认定的事实直接做出终审判决。其他情形,将发回重审。

-NO.10-判决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

德国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需要:

1 可执行的有效裁决(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704和 794 条的判决或法院命令);

2 判决的执行条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724 和 725条的可执行的执行副本);

3 将裁决送达被执行人。

上诉程序尚未终结但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可以暂时强制执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地区法院的判决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暂时可被执行,担保金额根据判决的执行部分的相应价值确定。高级地区法院的裁决无需提供担保即可暂时强制执行。

(二)违反禁令的处罚

在原告提出相应的请求后,任何包含禁令的判决或法院命令都会在执行部分附有法院警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0(2)条,被告如果不遵守停止和终止义务,将受到处罚措施。审理此案的一审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定被告故意(至少是过失)违反停止或终止义务。对于每一次违反行为,法院可酌情对被告处以强制罚款(最高 25 万欧元)或强制拘留(最高六个月,总计不超过两年)。

处罚决定由法院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做出,被告可在送达后两周内向高级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具有中止执行效力。

(三)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某些义务只能由被告自行履行而没有及时履行时,审理此案的一审法院可在原告的请求下,通过征收强制罚款或强制拘留来催促被告及时履行。

与处罚程序一样,关于强制措施的决定由法院命令发布,被告可在送达后两周内向高级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同样,上诉具有中止执行效力。

(四)强制执行的暂时终止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19 条和 707 条的规定,如果对暂时可执行的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暂时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包括:

①经简易审查,应当推定因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而不会维持;

②根据初步证据,被告可能遭受异常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③一审判决未经审查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关键方面。实际上,暂停中止执行的情况很少发生。关于临时中止执行的决定是由法院命令做出,不可上诉。

(五)经济赔偿

根据当前的德国法律观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其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选择以下的计算方法之一:(1)自身损失利润、(2)许可模拟/合理许可费用、(3)侵权者赚取的利润。

这三种方法在实际中在实际中有着相当大的不同。第一种计算方法"自身损失利润"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应用,关于这方面的判决也很少。这是因为:首先,专利权人必须公开其定价才能确立其损害赔偿要求,而大多数专利权人对此表示反对;其次,每个专利权人都必须证明,如果侵权产品没有上市,他们会出售自己的产品。根据德国的裁决,这是一个非常高的门槛,在实践中只有在市场上参与者很少的情况下才能克服。

第二种计算方法"许可模拟/合理许可费用"过去是计算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但已经失去了"首位"的地位,被第三种计算方法"侵权者赚取的利润"取代。

"侵权者赚取的利润",为收入减去直接归属成本。侵权产品或工艺产生的利润可能不仅仅归因于专利方法提供的利益,还可能归因于其他附加因素(例如与涉诉专利无关的技术特征和强大的品牌名称等)。附加因素的贡献必须从侵权产品或侵权工艺获得的总利润中扣除,仅将剩余部分赔偿给专利权人。

(六)其他诉求

(1)交付或销毁侵权产品

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销毁其拥有的所有侵权产品,除非该产品.............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0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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