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

美国三十年的“淫秽文学”:“这本书让我在很多地方感到恶心……”

"43岁的特立斯瘦而矫健,黑眼睛,一头棕发已经开始变灰,对屋里的人来说,他不完全是个陌生人。过去他常常拜访砂岩,包括他的舞厅,而且他正在写的书在很多报纸杂志上已经受到了过分关注。不过,媒体关于特立斯的报道大多口吻诙谐,强烈暗示他的调查方式,即在色情世界里'参与观察者'——光顾按摩院,下午待在黑漆漆的电影院里看限制级电影、和全国的性俱乐部和狂欢作乐者关系密切,其实是为了放纵自己肉欲的别出心裁的手段,对他妻子不忠,却以'研究'性爱知名来打掩护。"

这一段摘录自盖伊·特立斯的《邻人之妻》最后一章。读到这个段落的时候,虽然早有准备,但是心底还是有些吃惊。有哪位调查记者会把自己作为其中一个角色和样本,写入书中,进行如此坦诚式的交流?在大多数著作中,尤其是以调查为主的报道中,调查者一直充当一个客观的观察者,就像虚构作品中的上帝视角,他不露声色地俯视众生,审视一切,他能够做的就是一律平等地对待各种观点。我们对记者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不能有情感偏向,你需要呈现出的一种绝对的客观,尽管这种绝对来之不易。尤其对特立斯这样的非虚构写作者,要知道他最出名的作品就是靠纯粹的观察得来的,他的成名作《弗兰克·辛纳屈感冒了》,因为大明星辛纳屈拒绝合作交谈,采访陷入僵局,特立斯放弃了采访,巧妙地采取了贴身观察的方式,六周多的时间,通过辛纳屈的录音、拍电影以及赌钱,观察到了这位名人内心更深刻的东西,最终完成了这篇稿子。


《邻人之妻》

盖伊·特立斯 著

所以,问题来了,为何在《邻人之妻》中,特立斯会舍弃这种调查者的客观,把自己作为其中一个样本来进行书写?《邻人之妻》有个非常特别的噱头,特立斯从1971开始调查这个话题,1981年完成书稿创作。书中调查采访的对象有按摩店主、裸体模特、《花花公子》杂志的创立者、裸体营的创办者、色情杂志主编、色情电影演员等等。为了更真切地体验这种另类的生活模式,他甚至去按摩店担任了一段时间经理,去裸体营参加裸体主义的狂欢派对、去法院旁听对各种淫秽案的判决。最极端也是最惹人争议的做法,大概就是特立斯把他在按摩店让按摩师帮他手淫的细节,以及他在裸体营派对中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故事直言不讳地写了出来。据说,他还特意派记者去采访自己的妻子,追问她对丈夫公然与其他女性有性接触的做法有何意见。所以,在书籍未出版之时,就有好事的评论者讥讽特立斯的这一做法是以研究性爱之名,掩盖自己纵欲行为和对妻子的不忠。

特立斯虽然说从来没有公开反驳过这种批评对他的误解,但是在书的最后一部分,借用最后一个调查样本,也就是自己的现身说法,对自我的心理进行了剖析。书的最后一章提到他去一个名为砂岩的著名裸体营,在那里,他发表了一个演讲,其中着重提到的就是"想要在听众面前简单朴实地把自己呈现为一个投入的研究者和作家,除了私人生活和坏毛病,正在写作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故事之一:详尽地描绘出近几十年来,那许多重新定义了美国伦理道德的人和事件"。

这个自我概括是很清晰的,至少从阅读这本书开始时,我们才知道特立斯写了一本什么样的书。这本书有个色情的噱头,从美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写到了七十年代,看似是研究美国性文化产业,但是骨子里却写透了美国这几十年的文化变迁史。举例而言,比如从最高法院对"淫秽"作品的定义不断变化,以及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在美国的出版经历,还有D.H.劳伦斯《查泰莱夫人夫人的情人》这本被称为"男性性器官小说"的合法化经历,都可以反映出不同时代人们对性观念的认识历程。

在我看来,《邻人之妻》的写作带有某种挑衅意味。这种挑衅不仅表现在特立斯把自己作为一个活生生的样本,坦诚自己的性经历,还表现在他在书中借用非虚构写作的巧妙特性,描述了很多色情段落,就如同我们观看色情小说。比如开篇第一章的主人公哈罗德·鲁宾,从后文我们才得知,这是一位色情按摩店的店主,他回忆自己少年时候如何偷偷摸摸从报刊亭买摄影艺术杂志,就为了偷看上面的裸体模特照片自慰。第二章描述了这位名为戴安娜·韦伯的裸体模特的成长与从业经历。第三章又从戴安娜·韦伯的裸体照巧妙地转移到了休·海夫纳身上,这位即将创建《花花公子》杂志的年轻人,正为自己的恋爱、性生活和未来而苦恼。最为大胆的应该是第七章,特立斯直接援引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情色段落,并且在后面的评论中洋洋洒洒地写了半篇"阳具论",其中就说:"虽然犹太-基督教传统的道德力量和法律都试图净化阳具的作用,将它的种子限制在神圣的婚姻仪式里,可阳具天然就不是个专一的器官。它不懂什么道德规范。造物主就把它设计成喜欢浪费,它渴求多样性,除了阉割,什么也消灭不了妓女、偷情、通奸和色情书刊的魅力。"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完成于1928年,但是长期被贴上淫秽的标签,直到1959年才取消对该书的禁令,并且承认作者劳伦斯是个文学天才。一本《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本《尤利西斯》,一本《洛丽塔》,他们在美国出版和传播的过程,正是无数出版人和书商与审查制度正面抗衡的艰难出版史。这个过程中有人因言获罪,有人以传播色情读物的罪名受到惩罚,还有人因为与法律抗衡而重新改变了法律的定义,拓宽了法律对文学的认知。特立斯大胆之处就在于,他用自己的写作对抗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

要知道法律的对淫秽作品定义从来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律上不会对色情有一个更加清晰和直白的限定,正如对于淫秽,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波特·斯图尔特给出一个著名的定义:"我看到时就会知道。"换句话说,判决会因为大法官的不同,或者陪审员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些结果不会因为有先例就会循例而判。比如在三十年代,经过了多方的争取,《尤利西斯》在美国可以合法出版,主审的大法官约翰·M.伍尔西为了这件案子,提前花费了三个月时间阅读这本晦涩难懂的现代主义经典——大多数主审法官不会如此认真地在一本小说上浪费这么多时间,还仔细分辨它的文学性与社会价值,这大概也是《尤利西斯》的幸运。最终他在判决书中说"这本书很多地方让我觉得恶心,但是,尽管它包含了一些我之前提到的许多通常被认为污秽的词语,但我还未曾发现任何为了污秽而污秽的地方"。

《尤利西斯》在美国出版的还有一个小插曲,当时兰登书屋早已经做好了准备,就等判决书下来,立即印刷上市。但是兰登书屋当时采用的第一个版本并不是巴黎莎士比亚书店出版的版本,而是美国的盗版书商塞缪尔·罗思非法流通的版本。罗斯以专门出版和售卖情色作品为主产业,曾经因为发行《尤利西斯》入狱两个月,后来又因为出售《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被判入狱三年,1957年又因为贩卖色情杂志和裸体画被判入狱五年。正是在对罗思案的审理中,最高法院改变了对"淫秽"一词的定义。早先案件中,只要含有淫秽段落,整本书都要被查封,但是在罗思案的审理中,最高法院的法官重新定义淫秽作品"完全没有任何社会价值",换句话说,只要一本书或者一部电影提供了一点点"社会价值",就可以逃脱审查;早先的只要不适宜青少年阅读,就不能出版,但是现在重新规定为对"普通人"构成冒犯才不能出版。正是这种时代风气的改变,才最终让《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样的小说成为文学经典,进入大众视野。

在我看来,特立斯写这本书就是为了冒犯他的时代。他一方面用这本书考察了美国三十年的文化变迁,同时也用这本书的发表和出版试探八十年代之后的美国对性文化产业的态度。这本书出版之后遭到的非议和批评,正印证了特立斯的观点:《邻人之妻》里无新事,这本书也不会过时。因为关于性的伦理与道德议题,就算不是大时代的主流,也是每个时代的涌动不断的暗流。

文| 思郁

本文刊载于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北京青年报》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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