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Z2006-1139根据87.16品目注释中"装有机器等的车辆"一款,认为在整个"大型转播集联制作系统"中,电视摄制、制作设备相较于厢式挂车构成了整套系统的基本特征,故"该商品应按挂车、电视的摄制、录制、制作设备等分别归入《税则》相应的税目"——在笔者看来,该决定对于品目注释的理解可能并不妥当。(注1:该款注释特别针对非机械驱动之车辆而言,装有机器等的机动车辆之相关规定详见87.05品目注释等)
根据87.16品目注释,凡固定装有机器或器具的车辆应按整套设备的基本特征归类。所称"固定装有机器或器具"意味着机器与车辆在报验时已为一体。又因有关类、章注释并无对应规定,故该款注释显然是总规则三(二)关于组合货品之规定在品目注释中的具现。而根据归类总规则,组合货品应当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分一并归类,并不存在允许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分别归类的情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