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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进出口公司向也门的采购商发一条柜的布料,委托长期合作的货代公司订舱、拖车、报关。
10月27日,货代公司派集装箱运输车前往进出口公司装柜513箱纺织品,后还柜报关起运。
10月30日,进出口公司在当地的布料批发市场在销售与跟自己发往也门相同包装、类别、颜色的布料,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暂扣了剩余52箱零11包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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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至目的港后,也门SGS(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证实进出口公司发的这条柜里货物缺失100箱,也门海关也出具告知书,证明货物缺失100箱的事实。也门收货人根据检验报告及也门海关出具的告知书,减扣进出口公司货款21330.4美元。
进出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给个交待并赔偿,货代公司不同意。进出口公司就不再支付运费,因长期合作原因,共有运费18万多未付。
货代公司见进出口公司不付钱,就扣留了另外一票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联,涉及应当退税金额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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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之后,货代公司不等了,把进出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8万多的运费。
法院三板斧:货代的活干完没、货代有没有过错、损失多少。
1、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确认有效。货代完成代理义务并垫付相关费用后,进出口公司理应偿还相关代理费用,拖欠不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所欠运费没有异议,进出口公司需要支付运费和利息。
2、进出口公司主张货代发运也门那条柜时,货物发生短缺,造成其货款损失;货代还扣押另一票货物的核销单据,造成退税损失;上述两项损失在本案中应予抵销。法院认为,不确定的债权不得抵销,进出口公司主张的两项债权非本案审理范围,且货代均不予确认,因此两项债权是否成立尚不确定,进出口公司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定:
进出口公司支付货代公司代理运费等费用183088元人民币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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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司马上就把货代公司给告了,要求货代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149312.8元(收货人扣的)和退税损失人民币24273.78元;退还灭失货物的运费人民币3568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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